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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观国外金融保护:美国严防外资涉足金融业
http://www.mba.org.cn 2008年6月20日9:24 来源: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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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德邦证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曾可为介绍,在美国,有关境外机构取得美国境内银行股权,要受到《银行持股公司法》《银行兼并法》《银行控股权变更法》《州际银行法》《国际银行法》《金融机构现代化法》《外国银行监管促进法》等诸多法律的约束,这还不够,2007年7月美国又通过《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该法案重新定义了涉及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问题,对外国投资进行更严格的审查,银行、供水、关键技术、基础设施等都被归入国家安全领域,将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数目从8个扩大到11个,而银行更是重中之重。
美国的监管机构使用一套几乎完全不透明和主观的标准来确定外资并购是否影响美国国家安全。外国资本持股美国企业超过10%的,须经由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而且这种审查基本上通不过,以致于在现实中外资并购的交易都控制在10%以内。
今年4月21日,美国财政部又公布了更严格的《关于外国人兼并收购的条例》,对外资收购提出了十分苛刻的要求:第一,按条例规定,只要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对外资的投资目的存有疑虑,不论其入股多少都可以对交易进行审查。考虑到其审查的主观性,也就是说任何外资并购从法理上讲都是可以被否决的;第二,打算收购美国敏感资产的外国投资者,将被要求呈交关于以往在军队及政府部门服务的个人信息;第三,一旦外资收购交易被裁定危及美国国家安全,相关外国企业可能面临高达数千万美元的罚款。
由于赋予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对已完成交易的外资并购的重新审查权,这更加大了外资并购美国企业的潜在风险,而美国则可以随时取消或改变达成的出售协议。
借鉴多重监管控制风险的经验
美国金融监管的多重权力结构,使监管不是少数几人控制而是多重监管、互相制约。
首先,联邦注册的外资银行分行由货币监理署负责颁发牌照、监管、检查和监督。其次,州注册的外资银行分行由所在州银行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监管,并且这两类外资银行分行在成立前均需获得美联储的批准。再者,外资银行如欲在美接受存款(初始存款金额低于10万美元),其存款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美国对外资银行的这种监管体制,确保了对政府权力的制衡。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监管职能划分,以及联邦监管职能在美联储、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之间的划分,确保了美国的金融安全,不会因个别机构管理权专断和被利益集团赎买而造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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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MBA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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