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将有42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9部,地方级33部,涉及价格、疾病防治、实验室、检验机构监管等方面。在减轻百姓生活压力方面强化政府责任,是本月法规的一大特色。
5月1日起,经营者违规多收费拒绝退还的,将被没收多收价款,同时还要赔偿消费者损失。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修订)》指出,经营者没有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拒不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从重处罚。
物价上涨,哪怕是1元、2元,都会造成百姓生活成本的抬升。从5月1日起,政府定价机关在制定价格时,要先进行价格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将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被动地依据企业申请来调整价格,修改为政府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主动地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
卫生部网站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435个,年底实有病人79.9万人。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减免治疗费;对家畜免费实施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因抗洪抢险等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享受工伤待遇;不属于工伤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和治疗费用。
为防止病原微生物从实验室泄漏引起环境污染或疫病流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将实验室分为四级,明确指出,实验室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登记制度。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行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检验资格许可制度。安检机构应当在许可的检验资格范围内,依法接受委托,严格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及时向委托人出具检测结果,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安检机构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将处最高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