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及时,很有必要。”昨天下午,中国社科院房地产金融研究所尹中立博士看到“建住房(2006)171号”文件后感慨。
该文件即传言中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由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6方共同制定。
如传言所说,该文件分为4部分,共14条,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市场准入、开发经营,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房产等3大领域,进行了明确规范。
设实体公司监管“热钱”流向
政策(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政策(二)外商投资审理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
政策(十)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1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
解读:“以前外资进入国内房地产市场无法监控,现在要求必须设立公司,注册公司就要按照经营状况缴纳税收,一是通过增加交易成本,减少一些投机性外资介入的可能性;二是有利于政府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尹中立认为。